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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12:33:26 GMT 3
文凭还填补了一个敏感的法律空白,以充分处理私人组织和公共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担任职务的人之间的关系在更高层面上,政府战略对打击腐败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与采购(包括软件)相关的投标中,只要严格满足标准化要求并且有事先的正当理由,就可以标明品牌。” 然而,新招标和合同法(NLLC)对公司治理原则产生了重大影响,“仅仅因为产品最便宜”就购买产品的做法濒临消失,因为纳入了“对象的生命周期”。 新招标法明确规定了品牌禁止,无非是全面选择品牌,打破了标准化作为品牌标识正当性的排他性。 在私营企业甚至在我们的国内环境中,某些品牌“逃离”是很常见的 ,这些品牌制造问题而不是提供解决方案。 新的招标法埋葬了非理性地追求最低价格的教条。因此,联邦法律 14,133/21 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涉及货物供应时,主管部门可。 以破例: (……) III – 当通过行政程序证明主管部门先前购买和使用的产品不符合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要求时,禁止与品牌或产品签订合同; 我们认为,新数字创造了一种“行政层面不做的义务”, 即不收购那些其生命周期使产品比名义上价格更高的产品贵得多的品牌。 “名义利益煽动”的日子已经屈指可数了。 密封/选择品牌的过程必须在投标程序之前进行,以确保对可能被禁止的品牌以及可能被选择的品牌进行 手机号码数据 对手和广泛的防御。 在实际招标过程之前的单独行政程序是相关的,因为它使得在对抗过程和广泛抗辩的范围内很难出现无效行为,这主要是由于 “价格煽动工厂” 以合理的价格提出问题但不交付向行政公众提供解决方案。 适当指定的品牌还必须参与行政程序,以寻求真相和辩论,并指出支持品牌选择的技术要素。 该程序必须从您打算禁止/选择的区域的技术理由。 开始,包括所有可能的和已知的品牌。还建议对官方公报感兴趣的其他公司发出通用传票,以加强辩护的可能性。 在此程序之后,可以开始招标,使用行政程序作为选择/禁止品牌的理由,排除压制行使矛盾诉讼权和充分辩护权的指控。 由于技术的不断变化,在每个投标程序中,只要指出前一程序中没有的要素,例如公司技术的变化,品牌的选择/限制就可以受到挑战。增加了物体的循环寿命。 《国家劳工法》第 41 条规定了“价格煽动工厂”扼杀供应的规则,特别是第一节“c”和第三节。像这样: 第四十一条 招标涉及货物供应时,主管部门可以破例: I – 在下列情况下,表示一个或多个品牌或型号,只要有正式证明: a) 由于需要对对象进行标准化; b) 由于需要保持与主管机关已采用的平台和标准的兼容性; c) 当多个供应商销售的某一特定品牌或型号是唯一能够满足承包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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